《关于促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意见》政策解读
一、背景
我国正处于人口老龄化迅速演进的阶段。伴随着老龄化趋势日益显现,基层老龄工作形势更为复杂。基层社会组织作为连接党和政府与广大老年人的“桥梁纽带”,在服务老年人的同时参与基层治理、推进“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”的格局中具有重要作用。
基层老年协会作为乡镇(街道)及村(社区)由老年人或单位发起成立、实行自我管理、自我教育、自我服务、服务社会的组织,是新时代基层老龄工作的重要力量。鉴于当前基层老年组织发展参差不齐管理规范尚待强化,服务功能有待拓展,结合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部署民政部、中央组织部、中央文明办、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龄协会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《意见》以推进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的健康发展。
二、主要内容
《意见》明确指出,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深入贯彻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,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。培育扶持与规范管理并重既强调支持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发展,也强调规范其登记、管理服务流程。统筹协调与因地制宜结合根据各地实际,不能搞一刀切,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老年人自身特点。《意见》提出,要促进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,使老年人平等、充分参与社会发展,促进老有所养、老有所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,在加强基层老龄工作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贡献银发力量。
《意见》从三个主要方面进行了阐述,可分为三大板块:培育发展、发挥作用、扶持保障。
(一)大力培育发展新时代基层老年协会
1.支持鼓励设立
尚未成立基层老年协会的地区,经具备条件的,应支持设立;已有基层老年协会的地区,要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。
2.登记管理优化
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,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加强辅导、优化服务、加快审核;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,可由乡镇(街道)人民政府、村(社区)党组织或居(村)委会进行指导和管理。
3.组织规模与类型灵活
按照规模、业务范围、成员构成、服务内容的不同类型,实行分类管理。
(二)着力发挥基层老年协会作用
1.思想政治工作
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组织老年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、国家法律法规。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发挥正能量、作出新贡献。
2.桥梁纽带作用
加强与老年人的联系,听取老年人意见,了解需求,反映合理诉求,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。加强与其他涉老社会组织的联系协作。
3.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
在基层治理、乡村振兴、科学普及、文化传承、环境保护、促进“银发消费”、教育下一代、无障碍环境建设、食品安全宣传等方面发挥作用。
4.开展为老服务与志愿服务
组织低龄老年志愿者对高龄、失能、独居、经济困难家庭、“老年父母+残疾子女”家庭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进行探访帮扶。协助做好老年志愿者的管理服务工作。
5.倡导积极老龄观与健康老龄化理念
引导老年人自尊、自爱、自立、自强,形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教育、文化、体育等活动,丰富精神文化生活。
(三)加大基层老年协会扶持力度
为保障基层老年协会能够健康发展,意见提出了“经费保障、设施保障、队伍建设、制度建设”四大支撑保障措施。
1.经费保障
鼓励基层老年协会通过多种方式争取经费支持。
支持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捐赠等方式参与建设。
2.设施保障
鼓励依托已有党群服务中心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、社区服务中心、社区服务站、养老服务设施、老年活动中心、老年大学(学校)、基层社会工作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,为基层老年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、设备等支持。
3.队伍建设
发现、培养一批思想素质好、组织能力强、服务热情高、奉献精神好的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和骨干。
实施“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计划”,加强乡镇(街道)民政(老龄)干部、协会骨干、老年志愿者等培训,提升政治能力、法治能力、管理能力、服务能力、数字素养。
建立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与基层老年协会的联系协作机制,发挥专业支撑作用。
4.制度建设
推动基层老年协会建章立制,制定章程,明确组织原则、组织架构、会员权利义务等内容。
完善会员管理、议事规则、活动管理、财务管理、会费管理、志愿服务管理等制度。
健全民主监督制度,实行信息公开,保证会员及老年人对协会事务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、监督权。
(四)加强组织领导
1.坚持党建引领
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全过程。乡镇(街道)党(工)委及村(社区)党组织把基层老年协会作为联系老年群众的重要平台。鼓励符合条件的党员担任基层老年协会负责人。
2.完善工作机制
各地区要分层分类指导基层老年协会建设,加强调查研究、实时跟踪问效、开展督促评价,引导协会诚信自律、规范发展。符合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可按规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。各级老龄工作机构统筹推进基层老年协会建设工作,中国老龄协会会同有关部门提高能力。
3.营造良好社会环境
开展“最美夕阳红”系列文明实践活动,培养、发现先进典型,培育扶持一批基层老年协会及公益服务品牌项目。做好舆论引导,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基层老年协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。
四、政策解读与分析
在上述任务系统梳理基础上,下面从几个维度对《意见》的意义、创新、亮点、可能面临的挑战/风险与推进建议进行解读。
1. 意义与重要价值
强化基层老龄组织体系:在当前我国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、基层服务供给需求不断增长的大背景下,通过专门出台《意见》明确基层老年协会的发展定位、任务职能、保障机制,有利于系统提升基层老龄组织体系建设,使之成为联系老年人、服务老年人、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。
拓展老年人社会参与空间:《意见》不仅强调“老有所养”“老有所医”,更强调“老有所为”“老有所学”“老有所乐”,体现出了对老年人“发挥余热”“继续贡献”“参与社会”价值的重视,有助于实现老年人群体社会价值的再释放。
促进基层治理创新:将基层老年协会纳入基层治理体系,在乡村振兴、社区治理、志愿服务、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作用,有利于拓宽社会治理的参与主体,增强社会治理的韧性与活力。
体现系统推进、综合施策思路:从培育发展、功能发挥、支持保障、组织领导四个维度统筹推进,避免单一政策孤立施策,更具系统性、整体性。
2. 创新亮点
聚焦基层、聚焦组织载体:以基层老年协会为主要载体,强调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层面的老年人组织发展,而不仅停留在服务或机构层面,这是对“老龄社会组织建设”的具体落实。
明确“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服务社会”定位:将基层老年协会定位为既服务老年人又服务社会的双重角色,强调老年人自身作为服务主体的能力与责任。
提出“四个保障”支撑机制:经费、设施、队伍、制度“四个要素”作为保障方向,指出了基层老年协会能否发展壮大、规范运行的关键支撑,是较为全面的保障体系设计。
注重规范与发展兼顾:在鼓励设立的同时,强调登记管理、制度建设、监督机制等规范化建设,体现“发展有质量、组织有序”的理念。
强调党建引领与社会协同: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始终,同时强调社会力量、专业人才、志愿服务的参与,实现政府、社会、组织多元联动。
3. 实施中的关键节点与操作建议
节点一:组织设立与登记管理
地方民政部门要健全“指导—辅导—登记”机制,对具备条件的基层老年协会加快登记审批,对未达标组织提供管理指导。
建议地方可制定“基层老年协会发展指南”,明确成立流程、条件、章程范本、服务职能要求,以提升成立效率与质量。
应加强与社区、村(居)委会的协作,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、社区党组织的引导作用。
节点二:功能定位与服务开展
基层老年协会要围绕“思想政治、桥梁纽带、社会参与、为老服务、健康老龄化”五大功能开展工作。建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明确每项功能的重点任务、指标、责任人。
在社区治理、志愿服务、文化体育、科学普及等方面,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老年人参与。建议地方政府、社会组织提供专题培训,如“银龄志愿服务培训”“老年人社会参与能力提升班”等。
应利用数字化工具,如社区老年活动群、微信服务平台等,提升信息触达与活动组织效率。
节点三:支持保障落实
经费保障,除了财政支持,还应鼓励社会捐赠、爱心企业合作、老年协会自身会费等多元筹资。建议地方制定“老年协会资金使用规范”并纳入监督机制。
设施保障,要盘活现有公共服务设施为基层老年协会活动提供场地。建议地方政府将社区服务中心、老年活动中心、养老设施与老年协会共用或共享。
队伍建设,建议开展“骨干培训计划”,与高校、社会组织合作建立“老年协会骨干库”,并将“数字素养”“志愿组织管理”“法律维权”作为培训模块。
制度建设,建议基层老年协会制定章程、议事规则、财务制度等,并定期向会员公开年度报告、活动计划、财务情况,以增强透明度与社会信任。
节点四:组织领导与监督机制
各级党委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将基层老年协会建设纳入年度考核和工作机制。建议将基层老龄组织发展情况作为民政、组织、文明办、老龄办等的工作指标。
建议地方建立“基层老年协会示范点”评选机制,通过典型引领带动整体水平提升。此外,建议建立督查考评与激励机制,对规范运行、功能发挥好、服务成效明显的协会予以表彰。
监督机制方面,要发挥社会监督、老年人会员监督作用,建议设立“老年人权利维护专岗”或“监督联络员”,保障老年人对协会事务的知情、参与、表达和监督权利。
4. 面临的挑战与风险
组织发展不均衡,部分地区特别是偏远农村、社区资源薄弱地区,基层老年协会设立难、运行难。对此,需要加强倾斜支持。
资金保障不足、可持续性有待提升,基层老年协会若仅依赖财政补贴,可能面临发展瓶颈。多元筹资机制需加快构建。
骨干和志愿者队伍能力参差、专业化水平不高:需要系统培训、稳定机制与激励机制。
规范化管理尚待加强,一些基层协会缺乏章程、制度、财务管理不规范、信息公开不充分。可能影响组织公信力。
社会参与度与老年人自身参与意愿有差距,部分老年人可能习惯被服务,不习惯主动组织和参与。需要通过培训及活动激励提升老年人自身参与意识。
五、推进建议
(一)完善政策体系
地方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,制定配套实施细则、操作性办法,如基层老年协会设立自治规则、示范协会评选标准、经费支持渠道等。
加强各部门协作,形成“民政→组织→文明→老龄”多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,强化横向协作、纵向联动。
(二)聚焦资源整合
各地要盘活现有服务设施,将党群服务中心、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、社区服务中心、老年活动中心、养老服务设施等作为基层老年协会活动的载体。老年协会建立合作机制,实现资源共享、协作服务。
(三)强化能力建设
构建“基层老年协会骨干培训”体系,合作高校或社会工作专业机构,开展课程化培训。
建立“老年协会骨干库”,推动优秀骨干跨地区交流、经验互学。
鼓励基层老年协会与社会组织、大学、科研机构建立合作,实现专业支撑、项目支持。
(四)推进活动丰富化与差异化
基层老年协会应根据会员结构、地区特色、服务需求,开展多样化活动,如志愿服务、文化体育、互助帮扶、老年教育、银发经济参与等。
探索“老年人再就业”“手工艺品生产”“社区文化志愿”等模式,实现“老有所为”。
注重宣传推广典型经验,鼓励基层老年协会形成品牌项目,提升影响力。
(五)加强监督与评估机制
地方政府可定期组织对基层老年协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,设置考核指标,如会员参与率、志愿服务时数、活动开展次数、经费使用情况、社会贡献等。
建立奖励机制,对运作规范、服务优质、社会反响好的基层老年协会给予表彰、宣传、经费支持倾斜。
加强信息公开制度,各协会每年向会员公开活动情况、财务使用、下一年度计划,保障老年人知情权、参与权。
(六)注重可持续发展
鼓励基层老年协会探索自我发展路径,如利用老年人优势开展“银发”商品、服务、手工生产、志愿辅导、文化旅游等活动,实现组织经费自筹、自服务、自发展。
在探索过程中注意风险防控,规范运营、合法合规,避免“变质”成为营利组织。
六、结语
“夕阳红”不应只是温暖与安慰,更应成为社会参与、价值再实现的重要舞台。此次《意见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加强基层老龄工作、激发老年人社会参与、构建老龄服务组织体系方面迈出坚实一步。基层老年协会作为连接党和政府与老年人的桥梁纽带,其健康发展关系老龄事业全局、社会治理格局、老年人自身价值实现。地方各级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协力推进、高标准落实,以制度化、规范化、可持续的方式,逐步提升基层老年协会的组织能力、服务能力和治理能力,使之真正成为老年人“老有所养、老有所为、老有所学、老有所乐”的生动载体,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贡献“银发力量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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